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25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共30条)
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古树
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名木
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职责分工
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
分级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城市内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资源普查
全国绿化委员会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普查间隔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在普查、补充调查以及古树名木认定等工作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古树名木鉴定。
认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分别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
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为古树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日常养护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采伐管理
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移植管理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建设项目避让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合理利用
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开展科普宣教,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
古树名木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相关权利人依法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
约谈制度
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违法采伐移植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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